这次人口普查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多达400余种。
[46]参见《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38]咨询审议会一般都是为了将有利害关系的各个阶层的意见反映到行政中去,或者为了听取专业见解,从而实现科学行政,因而审议会的意见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引入风险评估的专门机构制度,[13]据此,农业部于2007年组建了跨部门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涵盖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检、环保和食品药品等部门),汇集农学、兽医学、毒理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和评估。这意味着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不是《国家行政组织法》上的行政委员会,而是相当于审议会。同时,设立消费者事故等调查评估机关,由其对事故调查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和控制。[日]神山美智子「食品安全委員会は何をしているのか——「消費者庁」より先にやることがある」世界778号(2008年5月)135-136頁参照。但严格而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
风险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设置的第二款国家行政机关,在第一附表中列举。从现代模式和新兴模式也能看到,除了科学技术专家之外,在纯粹的政治领域、在科学与政治交叉的领域,民众的参与也是必要的。
[13]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2002年,德国公布施行《关于消费者健康保护及食品安全的新组织的法律》。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为了提高调查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中立性,确保调查结论的可信赖性,常常会组成委员会制的独立调查机构,由与事故、被规制主体、事故受害者之间无利害关系并具备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
从各国的风险行政组织设置情况来看,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一体模式,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种职能由同一个行政机关实施。[19]参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

[12]实行分离模式的7个国家是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和荷兰。关键词: 风险规制 行政组织法 风险评估机关 风险管理机关 相对于传统行政法而言,风险行政法是一个应对风险社会的特别机制,其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救济法等均有一定的独特之处。该组织法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离为原则,分别设立负责风险评估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风险管理的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当然,消费者代表并不应参与风险的评估事务本身,而是表达意见,并对专家的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36]这种类型的审议会一般被称为政策提案型审议会。在这项工作基本完成之后,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3]第五,风险的系统性。[12]是选取一体模式还是分离模式,是选取组织分离模式还是职能分离模式,主要应考虑科学技术意见在风险管理中是否具有应有的独立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消费者行政的需要,农林水产省实行了振兴行政与规制行政的分离。风险管理中的组织构造不仅在内部影响其风险决策的效果,同时也影响外在程序的正当性,未经专家委员会的审议、没有合理的调查机构的调查,风险管理的决策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

也因为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决策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也会提高,决策的执行成本随之降低。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由此回归其应有定位。
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食物链将地球上所有的人都连接在一起。透明原则同样也可以适用于组织法。谷垣祯一大臣在国会答辩时曾称,从科学的观点出发进行风险评估,此为第一要义,而不一定要委以调整利害之任。第三,在上下级关系上,风险评估机关应当是具有独立性的机关。(二)风险管理机关中的辅助机关设置 鉴于风险管理相对于日常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风险管理机关需要配备日常性或临时性的辅助机关,以便获取更多的知识、更为专业的意见。早期的风险行政均采取一体模式,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没有明显的区分。
1954年,核能的商业应用开发成为可能。因而,采取组织分离的模式必要性不明显,其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解公众的信任危机。
就此而言,风险评估机关仅依风险管理机关的请求进行评估,而不接受其领导、指挥或监督。审评委员会的审查通过虽然为卫计委的批准决定提供了科学支持,但其并不是卫计委批准时考虑的唯一因素。
这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以科学为参照,以在科学上有合理根据者为基础,为其作出的风险行政决定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
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科学方法、评估结果以及风险沟通不受专门监督,以早期的风险探知认定、表明科学意见和态度(包括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提案)、与公众进行风险沟通(恢复消费者信赖、与消费者开展沟通)为其三项基本任务。第三,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狭义的行政机关仅仅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活动法上的行政机关。[42][日]宇賀克也「「事故調査機関の在り方に関する検討会取りまとめ」について」ジュリスト1432号(2011年11月)23頁参照。
学科内部的开放、跨学科研究的开展乃至与整个社会的对话,已成为风险应对的重要机制。没有工业的现代化和科技的广泛应用,就不会有今天的风险,而且这一进程是无可逆转的。
其二是专门性合议制机关,以专家为中心组成,创造知识的风险评估当然适宜运用这一类型。科学非理性地发展,特别是科技的应用为政治利用,走上了政治化的路线,而工业社会制造出现代化风险,现代化风险又成为工业社会的政治动力,各种社会力量综合发挥作用,最终形成了风险社会。
分离模式大约在1980年代出现。3.科学性原则——法治国家原理的要求 在风险行政中,科学与法律密切关联。
第一种是职能分离模式。其中,风险评估机关应以合议制的咨询机关作为的组织定位,坚持产业振兴与安全规制的职能分离原则,并以中立性、独立性、透明性、参与性和科学性为基本要求,为知识的不断创造奠定组织基础。这种机构目前正经历着由事业单位向独立企业法人的转变,所谓红顶中介也正在成为历史。该模式承认公众意见等非科学因素在决策中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仅限于下游的评估判断——在独立的科技专家以风险评估形式提供权威结论后,作为价值因素在风险认定中加以考虑。
因而,将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定位为非行政机关但承担公共职能的行政组织也是适当的。[31]与此类似,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为了恢复对核能安全行政的信赖、提升其功能,日本内阁审议决定按照规制与利用相分离的原则,将核能安全保安院的核能安全规制部门从经济产业省分离出去,再与内阁府核能安全委员会的功能相整合,作为环境省的外局,设置核能安全厅(暂定名称)。
[日]神里達博「新しい食品安全行政」ジュリスト1245号(2003年6月)56頁参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该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这决定了风险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